爸爸媽媽照顧孩子是天經地義,因此法律規定父母擁有對孩子的親權,然而,天下的父母不都一樣關心孩子。不適格的父母可以依舊擁有對孩子的親權嗎?離婚後對孩子的不聞不問的父母還是擁有親權嗎?
延伸問題:小花的父母在小花2歲時就離婚了,離婚後約定由父親單獨監護扶養小花,自父母離異後,母親從來沒有探視過小花,也沒有付過
扶養費,宛如人間蒸發,在小花的腦海裡,根本沒有對母親的任何印象,就在小花12歲的時候父親不幸離世了,只剩小花與奶奶相依為命,小花的父親遺留一筆100萬元的遺產,這時候奶奶可以直接將這筆遺產領出來當作扶養小花的費用嗎?小花的監護人變成誰呢?
一、孩子的親權,一定是由父母取得嗎?小花的父親過世了?是否當然由小花的母親取得親權?
(二)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,小花的父母,都對小花有保護、照顧的責任,然而,如果父母離異後,因為兩方通常不會繼續住在一起,所以會協議由其中一方擔任對孩子權利之行使與負擔之人,或者由雙方共同監護,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著。而如果監護之一方不幸過世了,那麼另一方當然取得對孩子的親權喔!
(三)從而,小花的父親過世了,在法律上則由小花母親直接取得對小花的親權。
二、承上,小花的父親遺留一筆100萬元的遺產,這時候奶奶可以直接將這筆遺產領出來當作扶養小花的費用嗎?
(一)首先,要先釐清小花父親的
遺產繼承人為何人?依民法規定,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 1.子女(直系血親)、2父母、3兄弟姊妹、4.祖父母。本案中,小花是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,由小花全部取得父親的繼承權,也就是遺產100萬元全部都是由小花取得,則小花奶奶是沒有辦法分到半毛錢的。
(二)既然法律上已經規定小花的父親過世後,直接由小花母親直接取得對小花的親權,則小花母親才是法定代理人,小花媽媽才有權利代理小花去領這筆100萬元。
小結:看到這裡,相信大家會感到莫名氣憤:小花母親早就與父親離婚,且從來沒有照顧過小花,到底憑什麼可以領取這筆100萬元???在法律上也不是沒有解套的方法。
三、小花的母親幾乎沒有來看過小花,也沒有付過扶養費,可以停止小花母親對小花的親權嗎?
(一)依
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:「Ⅰ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、照顧情節嚴重,或有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,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,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,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,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;對於養父母,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。」、同法第49條第1款規定:「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:一、遺棄。」、
民法第1090條規定:「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,法院得依他方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,為子女之利益,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。」
(二)如果小花的母親不適任,對小花疏於保護教養之責,且情節嚴重,可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民法的規定,向法院請求停止小花母親對小花的親權,一旦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全部,小花母親就不是小花的親權行使之人及法定代理人了。
四、小花母親的親權遭停止後,可以由奶奶取得對小花的監護權嗎?
(一)依
民法第1091條規定:「未成年人無父母,或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時,應置監護人」、
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:「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,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,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:一、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。二、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。三、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。」
(二)小花的母親被法院停止親權後,第一順位之監護權則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,由小花同居之祖父母取得,文中小花與奶奶相依為命,如無同居之祖父,則由小花奶奶單獨取得對小花之監護權,小花奶奶便可以代理小花將父親的遺產領出,好好扶養小花長大成人了。
【註:以往成年人之年紀為20歲,現在立法院已經於109年12月三讀通過滿十八歲為成年,並於112年1月1日施行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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